劳动仲裁制度应退出历史
一、重复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首先得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置),对仲裁决定不服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逾期不答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可能经一审、二审。这样劳动者维权需要一仲裁二审判“三审制”,违背我国立案上“二审终审制”原则。普通民事案件,有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动纠纷一定得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想一下,劳动者多为离乡背景到外地打工从业人员,从用单位离开后,还得到原来用人单位所在申请仲裁、起诉,回来路费、住宿费等申诉和起诉人付出的成本有昂贵啊?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严重不适时代要求。一是不专业,有些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受理案件时,却形成实体性审查,甚至有些仲裁机构人员违背法律规定,让劳动者出示本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用工出勤表。有些劳动仲裁员法律专业不熟,对受理复杂的案件力不从心,错案屡出。二是官僚主义强,一味训斥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尤其是生活在底层的劳动者,文化低、收入低,对法律知识缺少,当劳动者不会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材料不全时,我们的仲裁科干部不是耐心地指导或记录,而一味训斥。有些仲裁机构人员还自以为是当面训斥资深法律学者。
三、劳动仲裁制度应废除。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规范。当时立法者意图是想将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行政机关,减轻法院压力,但实际上多数劳动争议还要起诉到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立法者愿望没有达到。同时设立了劳动仲裁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最仲裁厅、院、科等机构,增添了干部编制,增加了财政和纳税的负担,浪费资财。取消仲裁制度,让劳动争议全部归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减轻财务负担,让专业的法官审查劳动纠纷更公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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