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俊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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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发布者:宋俊俊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判断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这个标准究竟有哪些,需要作出一些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有如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以上是列举了我国相关法律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到实务中,一般有4个标准: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认识的方式以及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后,对各自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吵架,或者其他生理上的因素;

3、看离婚的原因:是否因某一件事比如父母相处、第三者插足、性格不合、异性朋友交往等方面导致夫妻感情不合;

4、有无和好可能:综合判断有无和好可能,所以离婚案件调解是前置程序,如果经法院调解认为双方可以和好,或者有和好的可能,一般不判决离婚;如果经调解认为已无和好可能,就会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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