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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申报及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者:宋俊俊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工伤赔偿 |279人看过

工伤的申报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最好在1年时效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待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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