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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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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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钱包养小三做情人,同居十余年买房又买车,法院判决亮眼了!

作者:刘伟利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28次举报


原告:王先生,男,1975年出生,系被告的丈夫

被告:肖女士,女,1981年出生,系原告的妻子

案由:离婚纠纷


案情回放

2001年9月王先生与肖女士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3年生育一女起名王潇,2006年生育一子起名王肖,2012年生育二女儿取名王晓。夫妻双方经营一家车行,生意越做越大,王先生开始不愿意回家,在外面花天酒地包养小三,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后来生意惨淡,生意不太景气,加之挥霍无度,很快就有了几百万外债。婚后女方名下有一套房子,系女方父母出资80万元,双方出资100万元购买;女方名下有一辆宝马轿车系婚后购买。2019年1月王先生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荡然无存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肖女士在接到法院传票前,早已经采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搜集到王先生与情人偷情的事实经过。



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2.婚生子王肖由原告抚养,王潇与王晓由被告抚养,被告应每月安排原告探望孩子一次;

3.婚后房产,轿车由原、被告均分;

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均担。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反请求

1.解除婚姻关系,须由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2.婚生子女王潇、王肖、王晓三人均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为止;

2.婚后房产、宝马轿车均归被告女方所有;

3.确认原告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原告自行承担,

4.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现在开庭审理

原告请举证:证据一,房屋租赁协议、水电燃气费缴纳票据;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7月以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单独生活至今。证据二,户籍证明、学杂费缴纳票据;证明婚生子三人,应该由原告抚养一个孩子,并且孩子平时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都会按时给付。证据三,房产产权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在婚后购买了房产一套和宝马牌轿车一辆,应该由双方根据评估价值均分。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银行转款明细;证明原告平时给被告的生活费,以及双方之间分居生活的事实经过。


被告请对原告证据质证:对证据一真实性有异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两份一直分居,恰恰证明原告为了与情人约会,而在外面租房子偷情。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作为孩子父亲缴纳学费等系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孩子一直跟女方生活与女方形成深厚感情,所以最小的孩子跟被告生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其他两个孩子抚养问题被告尊重他们自己的意见。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想说明几点:我名下的房子在购买当时钱不够,系被告向自己母亲借款80万,我自己银行卡转款100万购买的,所以该房产归女方所有比较合适。宝马车也在我自己名下,用我自己婚前的存款购买的,与男方无关。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转款都是给孩子生活,上学的费用。分居都是因为原告自己在外面与小三同居,原告自己不愿回家。


现在由被告举证:证据一,光盘一张;证明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应该认定男方为过错方。证据二,王潇、王肖的证人证言;证明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希望父亲支付合理的抚养费。证据三,房子和轿车的录像;证明房子一直由女方居住使用,轿车一直由也是女方驾驶。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男方自己的借款用于自己的商业经营,亏损后,很多债权人催款。男方的这些债务均为个人借款行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女方也不知情,所以与女方无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对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被告雇佣他人在原告办公司安装针孔摄像机,属于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建议法院不予采信该份证据。对证据二,原告想说被告为了达到报复原告的目的,特意安排孩子们这样操作的,最终抚养权听从法庭的裁决。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都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应该有原告的份额。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个债务确实我自己的个人债务,我自己愿意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只对财产分割及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本院不再组织调解。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举证质证,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王潇、王肖本人意见,愿意随母亲生活,但本院认为王肖抚养权归父亲为宜;孩子王晓从出生一直随女方生活,与母亲感情深厚,可以归女方抚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房产及轿车权属均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适当补偿男方。但是男方存在过错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由自己负担。


现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先生与被告肖女士离婚;

二、婚生子王潇、王晓由被告肖女士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婚生子王肖归原告王先生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担。原被告均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等由双方协商,对方应予以协助;

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归被告肖女士所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宝马牌轿车归被告肖女士所有。

四、原告王先生赔偿被告肖女士损失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五、婚后债务由原告王先生负担。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90元,由原告负担16000元,被告负担2790元。



律师提示

本案系一因男方生活迷乱的离婚案,男方长期包养情人,与情人经常性办公室亲热被妻子录像保留证据。男方被法院认定为过错方,应该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完全符合婚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其实有钱不是坏事,但有钱后应该多做正能量的善事,而不是到处吃喝嫖赌抽。希望我们的有钱人引以为鉴,有钱多做好事、善事,不然会被惩罚。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