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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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刘伟利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893人看过 举报

2025-09-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 原告:尹X(女,1983年生,汉族)

    • 被告一:韦某(女,1976年生,壮族)

    • 被告二:邝X(女,1982年生,汉族)

二、案件事实

  1. 2018年2月11日,两被告签署《借款条》,约定韦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还款日为2018年4月15日,月利息3,500元(手写),但借款条打印内容注明月利率0.5%。

  2. 2018年4月28日,两被告签署《欠条》,确认韦某欠款88,000元,约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每月还款15,000元,至2018年10月15日结清。邝X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3. 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韦某转账共计66,500元。

  4. 原告确认收到邝X部分还款及货物抵款共计21,530元(包括转账、代付医疗费及货物折价)。

三、争议焦点

  1. 实际借款金额:原告主张实际出借66,500元,邝X辩称部分转账无法证明指向韦某,但法院结合《欠条》金额及还款事实采纳原告主张。

  2. 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5%(即月息3,500元),但法院认为手写利息条款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将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

  3. 担保责任:邝X作为《欠条》的“担保人”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法院裁判理由

  1. 借款本金认定为66,500元,邝X还款21,530元优先抵扣利息2,660元(按本金66,500元、月利率2%计2个月),剩余18,870元抵扣本金。

  2. 最终剩余本金为47,630元(66,500元 - 18,870元),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 邝X作为连带保证人对韦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1. 韦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630元及利息(以47,6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息);

  2. 邝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刘伟利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拥有经济学、法学双学位,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可以将法学与民商、经济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高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北京高贝律师事务所
1110120********03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