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武汉**铁路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专利无效系列案中运用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设计了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保住了自己代理的专利(6W105288),并将其他律师所代理的被无效专利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撤销行政决定(2015京知行初字第5219号),保住了当事人的专利,并在最高院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答辩:(一)根据二审判决所使用的侵权比对方法,需要判断观察的主要部位是否近似;而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使用的新颖性比对方法,需要判断整体的设计是否相同。两个判断标准有重大差异,故不存在矛盾和冲突。(二)二审判决除对观察的主要部位进行比对外,对其他部位亦进行了全面比对,最终得出近似的结论,不存在只对比要部问题。(三)再审申请人认为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生效决定所否认,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没有证据支持,其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生效决定并无矛盾。
最终驳回了侵权人的申诉请求(2015民申字第3530、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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