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7月3日,两被告以其亲属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方当事人刘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诺月利息2分,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向我方当事人出具了一张248000元的借条,其中包含一年的利息48000元,2015年7月5日我方当事人按约定通过银行将借款200000元转至其中一被告账户。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诉诸法庭。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