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1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李X驾驶鄂L×××××号车,由赤壁城区方向前往市车埠镇,行至市斋公岭高XX下与我方当事人王X停靠在公路右侧车道内合加牌008号环卫车相撞,使环卫车上垃圾箱脱落撞上王X,鄂L×××××继续向前行驶又与郭XX停靠路边的鄂L×××××号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了王X受伤及三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郭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保险公司与王X关于赔偿事业未能达成一致,特委托本律师诉至法院。经过本律师的努力,该案完全胜诉,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