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3月31日,被告因修路需资金找我方当事人即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逾期未还加收利率2%。2016年6月25日被告偿付了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利息122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过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李大龙律师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6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3月31日,被告因修路需资金找我方当事人即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息3分,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逾期未还加收利率2%。2016年6月25日被告偿付了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利息122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分文未付,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经过法院判决,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