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蔡某于2005年购买赤壁市某处的住宅一套,2006年11月赤壁市房管局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8月原告蔡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在2016年8月份,原告蔡某先后两次向被告赤壁市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被告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后,认为原告蔡某与其前妻黄某离婚,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未涉及该房屋,故被告要求原告蔡某的前妻黄某场确认,否则对原告的变更登记申请未予办理。实际情况是蔡某离婚后黄某已经联系不上,蔡某迫于无奈委托本律师将赤壁市房管局起诉至法院。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该房产属于蔡某婚前个人财产,办理变更登记无需其前妻黄某签字确认。庭审中,法庭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被告依法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我方该案件胜诉。
李大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