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8月4日17时30分,被告熊某驾驶鄂A×××××号五菱客车由赤壁绿购网公司往107国道方向行驶,在往道路左侧停靠时,与同向我方当事人即原告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戴某受伤。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在案情通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委托本律师起诉。经果法庭审理,法庭足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为原告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李大龙律师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8月4日17时30分,被告熊某驾驶鄂A×××××号五菱客车由赤壁绿购网公司往107国道方向行驶,在往道路左侧停靠时,与同向我方当事人即原告戴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戴某受伤。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在案情通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后,委托本律师起诉。经果法庭审理,法庭足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为原告争取了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