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12月21日8时,李儒华驾驶鄂L×××××重型自卸货车沿赤壁银轮大道行驶至赤壁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路段,与我方当事人杜先贵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先贵重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第42128112018000012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儒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先贵不负此次事故责任。我方与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在参与案件调解时均会要求受害方在法律规定的赔偿额内打八折,其实受害者可以直接法院起诉,获取足额赔偿的。
李大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