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于××××年××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杜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位于XXXXX房屋归被告所有,另被告补偿50000元给原告。离婚后,原告于××××年××月2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68000元。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也未及时支付抚养费,原告迫于无奈委托本律师进行维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积极同被告进行了沟通协调,后协调未果,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该案全部胜诉。
李大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