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11月6日,上海某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股东为甲(占股34%)、乙(占股33%)、本案被告丙(占股33%)。2016年3月25日,被告丙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丙将其在该公司16.5%的股权以1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方当事人(双方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还就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方式、盈亏的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2016年12月20日,被告丙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致使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履行,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转让款,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法庭审理,法院全部支持我方的 诉讼请求,我方胜诉。
李大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