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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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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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法定刑内最轻处罚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1日 221人看过 举报

2020-02-21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伙同他人一起通过收购他人信用卡的方式,非法持有信用卡达到巨大标准,并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并且我方当事人在该案件中不存在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其刑期应在三年以上。本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该案犯罪事实较清楚,证据确凿,应做罪轻辩护,于是积极同检察院联系,做了认罪认罚。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在法定刑内,判决我方当事人最轻的三年有期徒刑。

个人简介:李大龙律师,毕业于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自2012年起深耕法律服务领域,深耕法律行业十四载。 现任湖北文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