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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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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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

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2019-09-11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因为误会将他人打伤,因为确实为无故伤害他人,公安机关最开始以寻衅滋事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家属委托本律师后,通过与被告人会见及阅卷,本律师发现该案定性存在错误,应该属于故意伤害案件,而并非寻衅滋事案件。通一起案件伤害案件,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及他人的人身安全,而故意伤害罪只侵害了个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寻衅滋事会比故意伤害重很多。随后本辩护律师,立即与办案检查关取得联系,并提交了我方的辩护意见。经过沟通,办案检察官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受害人家属不同意调解,经过本辩护人努力,最终法院仅判一年有期徒刑,达到了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的预期目的。

个人简介:李大龙律师,毕业于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自2012年起深耕法律服务领域,深耕法律行业十四载。 现任湖北文喆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