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8日 4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合伙纠纷,原一合伙人退伙后,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我方当事人作为财物负责人给原合伙人出具了欠条两张,证明其入股款,同时约定该款项由合伙项目部承担,并署名。事后项目部并未支付原合伙人入股款,原合伙人将我方当事人诉至法院。一审我方当事人败诉,判决由其一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二审,通过本代理人努力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通过发回重审及再次二审,本案终于胜诉,原合伙人的根本就由我方代理人及后来入伙的合伙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