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山东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系网红李x林,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被告因网红经纪服务合同纠纷被诉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期三年,被告为原告的独家签约艺人,在原告提供的直播平台上通过视频发布、直播、网红互动方式或出席演艺活动来获得收入,原被告按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合作一个月后,被告无故跳槽,导致原告设立的直播平台没有任何收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合同约定继续进行直播,但被告仍不理会。遂原告委托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兰钰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方辩称说因疫情期间无法进行直播以及原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润分成,不应当承担损失与违约责任。
我方对证据进行了梳理 ,首先从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性质着手,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然后确定被告的违约行为,未按照每日六小时的标准来进行直播、网红互动、演艺等互动。又找到该网红于2021年4月开始在快手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保全证据,那么被告即未遵循独家艺人的约定,是对所签《合同》的根本违约。并且我方向法院呈交了为捧红李x林所打赏的金币对应人民币在一个月内达到3万多,因此该案就能很清晰的判定出原告的这笔损失,以及确定被告违约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需承担各项损失及违约金共计6万元整。
虽判决并未完全支持我方的诉求,但重要的是在司法领域表明了一个态度,网红无故跳槽应该承担经纪公司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