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省各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7年5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适用四川省统计局2017-3-4发布的《2016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335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2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66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0192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7年5月1日之后的,将启用新的赔偿,到时另行规定。
(1)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实际计算过程中应该先扣出交强险应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最高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限额为2000元),超过部分再按责任分摊;
(3)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口(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具体依据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
(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如对方拒绝赔偿将有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人身损害(交通事故)问题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