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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住院,工资问题应如何解决

发布者:杨斐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850人看过

职工得了病,患病医疗期间,工资是否可以被单位随便扣?市民许女士因病两年未上班,最后不得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病假期间没拿到一分钱工资。昨天,记者从卧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劳动纠纷案,它告诉我们,医疗期内劳动者享受病假工资。

市民许女士1995年上班,在我市一家公司工作。2007年由于公司改制,许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至2012年7月。 2010年1月至8月,许女士因病未去上班。公司以许女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个月为由,于2012年3月与许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患病期间,单位没有给对应工资。许女士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医疗期的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许女士患有多种疾病,公司称其未请假属于旷工,但是法庭上,许女士公司出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内容显示许女士因患病无法正常工作,法院认为,该通知书的内容等同于认可许女士享受医疗期。按许女士的工作年限计算,法院最终判决许女士的公司支付许女士18个月的医疗期工资,共计 16876元。

卧龙区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王庆善解释说,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本案来说,许女士工作年限为15年以上,故其应享受18个月的医疗期。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权享受医疗期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企业规定的请假制度请病假。不能既不上班又不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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