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5日清晨,张某驾驶车辆所有权为被告二的川AD303X号蜀都牌大型普通客车由科华南路方向沿天环路向天府大道方向行驶。8时45分许,张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路与天长路交叉口处,在向天长路方向左转弯的过程中,遇行人侯某之子侯某某由张某驾驶该车辆行驶方向左侧向右侧横过路口,张某所驾驶车辆与侯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受伤后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13年6月15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13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作出成公交认字[2013]第001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行政复核:
2013年8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对成公交认字[2013]第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结果。受害人家属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委托我并要求向上一级单位申请行政复核,通过分析相关证据以及对案情的了解与深入,发现该分局在作出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些关键的客观事实与证据。于8月15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交了《行政复核申请书》并予以受理,复核结果要求原单位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在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该分局采纳了我方提出的意见,最终作出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