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斐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侵权破产清算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最终作出我方当事人担次责的认定

发布者:杨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1618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5日清晨,张某驾驶车辆所有权为被告二的川AD303X号蜀都牌大型普通客车由科华南路方向沿天环路向天府大道方向行驶。8时45分许,张某驾驶该车辆行至成都市高新区天环路与天长路交叉口处,在向天长路方向左转弯的过程中,遇行人侯某之子侯某某由张某驾驶该车辆行驶方向左侧向右侧横过路口,张某所驾驶车辆与侯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受伤后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2013年6月15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13年10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作出成公交认字[2013]第001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行政复核:

2013年8月12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分局对成公交认字[2013]第11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结果。受害人家属对该认定结论不服,委托我并要求向上一级单位申请行政复核,通过分析相关证据以及对案情的了解与深入,发现该分局在作出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些关键的客观事实与证据。于8月15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交了《行政复核申请书》并予以受理,复核结果要求原单位重新作出责任认定。在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该分局采纳了我方提出的意见,最终作出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结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