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富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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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管扣一案(事发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发布者:覃富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810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要:2013年3月12日,黄某(吸毒人员)伙同陈某(吸毒人员)来到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杨眉村贵惠高速工地驻地旁,并与工地员工欧某里应外回对工地上的管扣进行盗窃。盗窃过程中黄某被工地值班人员现场抓获,某身上多处被打伤。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所覃富军律师作为被告人黄某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法履行律师辩护职责,在庭前会见被告人和阅读本案案件卷宗,并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良好,对侦查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并配合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故,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减少基准型10%以下的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的犯罪主观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惯犯(即常习犯)较轻,与之相对应的刑罚处罚方面理应参照惯犯从轻处罚,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

三、本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案件中起到主要作用,相比之下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可以比照犯罪嫌疑人“王某”从轻、减轻量刑。

 首先,本案的犯罪工具面包车系“王某”提供。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被告人黄某和被告人殴某的发问中已证明用于盗窃的犯罪工具面包车系“王某”所提供,亦系王某所驾驶。

其次,“王某”积极为盗窃案件作准备,至始至终黄某对案件只起到辅助作用。如:卷宗第34页第13行,第14行“和黄某一起的那名陌生男子接着说,你们工地上的那盏灯有点亮(照着堆放扣件那个区域的灯),我说没事,我一会回工地上拨动下那盏灯,让它照其它地方----”。

再次,盗窃所得的管扣的转卖中,“王某”起到关键的作用。

如:卷宗第二十页证人胡某的询问笔录中的第十句至第十五句中“2013年3月10日早上9时过的样子,有一个矮胖矮胖的男子来我的废品回收站里面,他问我收不收扣件,我说不收,他说他又不是小偷,他是工地上上班的,这些是工地上用剩下的,我了拿个证明给我,他说他拿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证明,于是他就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了,我也就同意收了,然后他就出去把停在外面的面包车开进来----”

如:卷宗第二十一页证人胡某的询问笔录中的倒数第五句至倒数第一句“问:你把对方给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详细信息说一下?答:陈某,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生-----答:陈某,身高1米6左右,体型微胖,26岁,短发,皮肤黑----”。

如:卷宗第二十五页证人梁某的询问笔录中的第十四句至第十七句中“然后就有两个男的来,其中一个就是今天你们抓的那个人(黄某),另外一个男的看起来大概20多岁(身高165cm左右,体型中等,他在我们那里称重有160多斤,长得很帅),这个男的就来和我老公吹牛,他说他想把卖到我们这里,我老公不同意,因为我们搞特种行业的特别怕这此东西,但这个男的吹牛很有一套,就给我老公说拿身份证登记啊这些哄我老公----”。

最后,在本次盗窃所得的赃物的分配上,“王某”分得绝大部分赃物。

卷宗第二十一页证人胡某的询问笔录中的第四句至第六句中提到“我给了对方每个扣件单价3.5元一个,2400多个扣件一共给了对方8400元”;卷宗第四十七页被告人黄某的讯问笔录中的倒数第八句至倒数第五句中“答:我们卖的是每个扣件3.3元人民币,一共是2400个扣件,卖了6000元人民币;问:事后你分了多少钱?答:因为车是王兵的他要多分一点,事后我分得2200元人民币。”

不管赃物转卖所得总共是8400元,还是共计6000元,但可以确定的是被告人黄某事后只分得2200元。从犯罪所得的分配上,我们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在本次盗窃犯罪中,“王兵”起到主要的作用,被告人黄某起到次要的作用。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应当比照从犯,从轻或者减轻予以量刑。

四、被告人黄某在盗窃过程中遭到受害人刘某的严重暴力行为,虽然是私力报复行为,却客观上造成了被告人头部受伤后经手术缝合、左脚小腿骨裂、胸部也不同程序的受伤,现被告人身体已落下残疾(被告人黄某身上的多处伤痕)。被告人黄某因被私力报复受伤严重,于2013年X月X日至X月X日入住贵州武警部队医院(贵阳市龙洞堡“368”医院)治疗。可见,本案中的被告人黄某,实际上也是私力报复中故意伤害行为另案的被害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遭到严重的私力报复,已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希望合议庭在考虑量刑时对此予以酌情从轻、减轻的处罚(去368医院调取病历);被告人黄某关押于看守所期间病情没有得到应有的治疗,望法庭给其机会,判决其缓刑,让其有机会接受治疗。

五、对赃物的鉴定价格过高。

案件卷宗第十六页刘清华的询问笔录中的倒数第五句中提到“扣件是我们从租凭公司租来的,---因为他们进价也是6元---”。可见,花价认结字[2013]37号价格鉴定结果报告以6元\个进行鉴定,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鉴定价格过高。

令人费解的是租凭公司以6元\个进价的扣件,经反复使用后的扣件的鉴定价格仍然是6元\个,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除非当时失窃的扣件是全新的扣件,但是在辩护人发问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殴某时,两被告人皆指认该扣件是旧扣件。所以,扣件的鉴定价格过高,如果要据此鉴定价格予以量刑,辩护人认为应当凭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对被告人黄某给予量刑,这才合理、合情、合法。

六、被告人黄某以前从来没有给家庭、给社会带来过任何的负担,一贯表现良好。因2013年2月份交友不慎而吸毒,终酿成大错,走了犯罪道路。后被告人黄某下定决心戒毒,现已戒毒成功。被告人对自己的错误感到深深的自责,并当庭自愿认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现已无再犯的可能性,建议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处黄某缓刑。

七、被告人黄某父母年迈,其子女皆幼小,特别需要黄某的照顾和维护家庭生活。请法庭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量刑。

综上,现代刑罚的目的趋向于教育和感化,请求法庭结合黄某的迫于治疗的病情和黄某的实际情况,给予黄某判处缓刑,让其能够接受治疗。

辩护人: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

覃富军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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