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动迁了,户口在册就一定能够分到动迁款吗?

发布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私人律师 |1422人看过


随着旧城改建步伐越来越快,上海各个区域很多街道都面临房屋拆迁现状。本来房屋拆迁补偿是一件好事情,这意味著居住条件改善,意味着居民将不再面临刷马桶过日子的生活了。但是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面对巨额的拆迁补偿款,家庭内部如何分割时常会引起家庭内部矛盾。根据上海法院公布的相关判例以及笔者多年代理类似案件的经历分析,每个被拆迁基地会有20%被拆迁居民因为家庭内部有矛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么多诉讼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动迁补偿款的分割要点理解不透而造成,认为户口在册,就一定能够分得动迁补偿款。那么事实情况是怎么样的?户口对被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分割有着怎样的影响本文将从房屋的性质作区分,分别介绍户口因素对公房拆迁补偿款和私房拆迁补偿款的影响

一、户口因素对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影响

所谓公房,又称承租房,也就是房屋权属属于国家公房承租人享有居住权益的房屋。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能否分得公房的拆迁补偿利益(包括补偿款或者产权调换房屋)关键在于户口在册的人是否属于公房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

1、公房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判断的依据是公房租赁卡记载。换言之公房租赁记载的承租人即为公房承租人,至于公房承租人的户口是否在被拆迁的公房内并不影响其作为承租人来分得公房拆迁补偿款。

   2、共同居住人

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前述条例规定,是否属于公房共同居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户口在册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主要指没有享受过动迁或者福利分房),共同居住人需要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户口在册并不必然能够分得公房的拆迁补偿利益,因为共同居住人还需要满足居住条件和他处无房的要求。

二、户口因素对私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影响

   所谓私房,就是房屋权属属于被征收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安置房屋使用人。

   1、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就是房屋的产权人。根据前述规定,私房拆迁补偿利益属于被征收人享有。同公房承租人一样,被征收人的户口是否在册均不影响其作为产权人来分割动迁补偿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户口在册的被征收人能够分得哪些动迁补偿利益。私房的动迁补偿款一般由部分构成,一部分房屋价值补偿款俗称三块砖头,另一部分是各类奖励和补贴。如果户口不在册的被征收人,而且又不属于房屋使用人,能够分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仅限于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三块砖头钱)。

2、房屋使用人

房屋使用人,根据前述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该规定可以看出,私房的房屋使用人,只需要实际使用房屋,至于户口是否在册不影响其作为房屋使用人来分得房屋动迁补偿利益。

综上户口在册能否一定分得拆迁补偿利益,需要看情况而定。只有公房的共同居住人分割动迁补偿利益的时候才必须有户口的限制,作为同样能够分得动迁补偿利益的公房承租人,私房的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并没有户籍要求的限制。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能否分割动迁补偿利益的关键在于登记在册或者使用房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