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了,户口不在册,能分得动迁利益吗?
随着上海市旧城区改建步伐的不断加快,上海各个区域房屋拆迁工作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这些被拆迁的房屋中,大多数的房屋为公房性质,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承租人和同住人各自占比多少,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是由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承租人就是根据公房租赁凭证上的记载来确定,同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户口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房。那么户口不在册的人,能否分得动迁利益呢?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案件,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纠纷案件,一个外来媳妇户口还在外地,要求分割动迁利益,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请吗?
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区一处公房动迁,房屋承租人为老太太李某,在册户口共4人,分别是大儿子张某1、二儿子张某2、孙子小张以及李某。小张系张某2与外地媳妇陆某的婚生儿子。这个房子的实际使用人是二儿子张某2三口之家以及大儿子张某1,李某因为身体条件不好已经住进养老院多年。张某2作为委托代理人和动迁公司签署了动迁补偿协议,总的动迁补偿利益共计500万余元。房屋动迁后,张某2和陆某的婚姻也几乎走到了尽头,张某2多次向陆某恶言相对,要求其滚回老家,动迁款和其没有任何关系。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陆某找到了张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陆某的委托后,律师也犯了难。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要分割动迁补偿利益,需要符合同住人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求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陆某的这种情况,户口还在外地老家,虽然符合同住人的两外两个条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和他处无房的规定,但是并不是完全属于同住人的规定。后律师经过多方查阅,找到了上海市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之规定,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陆某的情况属于这个规定,虽然无户口但是因结婚而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5年以上,可以分割补偿款的。
裁判结果:
陆某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陆某属于同住人,应该分得动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