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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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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781人看过

什么样的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与原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共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了举证证明责任,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条文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共同签字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追人,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规定表明如果未签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举证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不能举证,即须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没有充分证据,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向雯与汤毅、仇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104民初10032号)中,汤毅向向雯借款10万元,并出具由其签名及捺印的借条,汤毅逾期未还,向雯向法院主张由汤毅及仇芙蓉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该案中,法院认为借款数额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水平等因素考量,超出了汤毅的日常生活需要,且向雯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汤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法院根据《解释》第三条认定该借款不属于汤毅夫妇共同债务。

另在王民与方理贵、黄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皖0822民初2801号)中,方理贵向王民借款46000元,逾期未还,王民主张该债务发生在方理贵与黄小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所以法院根据《解释》第三条认定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问题,从举债的目的实现性来判断,只要用于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对此存在共同意思表示的,都可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单方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家庭生活日常需要”又该如何界定呢?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八大类家庭消费,如果举债用于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则应该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这个判断标准不是绝对的,还应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以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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