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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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动迁(征收)过程中的继承问题

作者:张正雯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4次举报

浅析房屋动迁(征收)过程中的继承问题

房屋(动迁)征收过程中经常会夹杂继承的问题,因为目前上海市房屋征收的目的大多是旧区改造的需要,旧区改造顾名思义就是对旧城区中的老房子进行改造。不管老房子的房屋性质如何,房屋的权利人大多都是上了些岁数的老年人。老年人享受的房屋征收利益是否发生继承?何时发生继承?被征收利益继承后如何分配?本文将分别从公房和私房动迁中产生的继承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房中的继承

先看一则案例:上海市某区一处公租房面临动迁,房屋承租人为张老太,在册户口三人,分别是张老太、儿子李华和儿媳王英。张老太还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了,户口不在动迁房内。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征收决定,对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征收。如果张老太于2017年5月17日去世,张老太的女儿作为继承人,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利益?

1.1 公房中继承开始的时间

由于公房的产权属于国家,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后,征收补偿利益不必然发生继承。如果在区政府颁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之前,房屋承租人去世,承租人是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因为承租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益,随着死亡而消灭,所以此时是不发生继承的。

上述案例中,张老太于政府颁发的征收决定之后去世,此时对老房子征收是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其名下的征收补偿利益份额发生继承。

1.2 被继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如果立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上述案例中,如果张老太没有立遗嘱,张老太名下的动迁补偿利益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女儿和儿子各享有二分之一的继承权。

二、私房中的继承

看一则案例:上海市某区一处私房租房面临动迁,房屋产区人为张老太和李老头二人,在册户口三人,分别是张老太、儿子李华和儿媳王英。张老太、李老头还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了,户口不在动迁房内。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征收决定,对房屋所属地块进行征收。如果张老太于2016年5月17日去世,张老太的女儿作为继承人,能否享受拆迁补偿利益?

2.1 继承开始的时间

私有房屋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在产权人享有的利益在其去世后当然发生继承。笔者认为虽然继承产生了,但是被继承的财产却不相同。如果房屋产权人在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前去世,继承人就只能继承产权人所享有的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征收利益份额。如果房屋产权人是在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后,那么继承人就可以继承产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所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房屋价值补偿款+其他各类奖励和补贴。

具体到本案中,张老太的女儿享有继承权,但是只能继承房屋价值补偿款的部分。

2.2 被继承补偿利益的分配

如前所述,张老太如果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其名下的分割是按照法定遗嘱内容来分配;如果张老太没有立遗嘱,李老头、女儿、儿子就按照法定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2.3  共同遗嘱

司法实践中,笔者还遇到另外一种情形,就是两位老人共同立一份遗嘱的情况。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共同遗嘱进行规定,根据私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两人共同立一份遗嘱。矛盾的焦点在于,如果共同遗嘱成立后,一位立遗嘱人先去世,另一位立遗嘱人想推翻这份遗嘱,该怎么办?

笔者查阅了相关的司法判例及学术论文,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遗嘱可以部分生效,活着的立遗嘱人想要推翻或者改变遗嘱,只能改变自己的份额,共同遗嘱中已经去世的立遗嘱人名下的份额按照遗嘱内容执行。

上述案例中,如果张老太和李老头生前共同立一份遗嘱,写明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归儿子李华所有。张老太去世后,李老头发现儿子特别不孝顺,就想撤销遗嘱,此时李老头只能够撤销自己名下的财产份额,而张老太名下的财产已经按照遗嘱发生继承了。


张正雯律师(15821826507)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有着丰富的法理论知识;自从业以来,先后为黄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7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