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网络游戏画面构成美术作品或者类电作品(视听作品),著作权归网络游戏作品创作者。未经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网络进行网络游戏直播,构成向公众播放作品行为,落入应当由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播放权")排他范围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限制情形。
游戏直播是“以视频内容为载体,以电子竞技比赛或网络游戏为素材,主播实时展示、解说自己或者他人的游戏过程或游戏节目的服务。".游戏直播平台是提供游戏直播服务的网站、客户端软件或者手机APP。游戏主播是指提供游戏直播素材,并实时对其进行展示或者解说,同时与观众进行互动的主体。互动的内容,包括与观众进行语言和文字上的实时沟通及反馈,观众可以免费获得或者购买付费道具赠予主播,或者订阅房间或频道等。游戏直播市场,是指在线游戏直播平台及游戏内视频直播所形成的市场,包括虚拟物品购买、广告收入、游戏联运、会员订阅等。
随着游戏直播产业链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直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己经逐渐涌现。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及其著作权归属;在游戏直播平台上,游戏主播对网络游戏过程进行直播,是否受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排他权的控制;在直播平台上,网络游戏主播直播游戏过程,是否落入著作权法规定的限制情形中。本文拟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游戏画面的作品性及其著作权归属
完整的网络游戏作品由计算机程序作品和网络游戏内容作品构成,而且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即计算机程序是创作和承载网络游戏内容的工具。作为创作和承载网络游戏内容工具的计算机程序,构成作品且应受著作权保护理论与实务界基本没有分歧,实务中也尚未见到相关案例,本文对此不予讨论。网络游戏内容作品,又主要涉及文字、音乐、美术三个方面。其中,文字、音乐、美术如果构成作品,而且可以单独使用,则文字、音乐、美术作品作者单独享有著作权,网络游戏作品创作者在创作游戏作品时,应当经过这些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向其支付报酬。对此,本文不加讨论。本部分探讨的是作为网络游戏作品内容的游戏画面。所谓网络游戏画面,是指游戏过程中山诸多游戏人物角色形象、游戏场景、游戏NPC角色(Non-Player acter的缩写,指游戏内一切非山玩家控制的角色,以下简称NPC)、游戏内怪物美术形象、游戏内界面设计、音乐等内容有机构成的画面。网络游戏画面不同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这一点基本被理论和实务界所忽略。网络游戏画面是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创作游戏作品时预设的构成网络游戏作品内容的画而,理论上具有无限多的可能性。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网络游戏主播对自己或者其他玩家游戏过程进行直播时形成的画面。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游戏画面;另一部分是游戏主播的解说、与观众互动时的弹幕文字、表情、头像等元素。
区分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意义在于,如果网络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网络游戏开发者,而且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具有独创性,虽然其创作需要经过网络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本身可以构成作品,游戏主播可以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也可以排除第三方未经同意的利用行为。如果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没有独创性,则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只是单纯传播网络游戏作品的行为,不但需要经过游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且必须向其支付报酬。而如果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归属于游戏主播,游戏开发者只是为游戏主播提供创作工具和素材,则第三人录制或者向公众传播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无需游戏开发者同意,只需游戏主播同意即可。
结论:未经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进行游戏直播,构成向公众播放作品行为,落入应当由游戏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排他范围内,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限制情形。一句话,未经游戏作品著作权人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其游戏画面作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游戏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过合同与游戏主播签约并且进行利润分成的网络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与游戏主播具有共同侵权故意二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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