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业秘密证据保全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845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可见,证据保全是在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正在进行,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权利人相关证据灭失或者日后难以取得的严重后果,而赋予的权利人申请法院,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对相关证据采取的查封、扣押等保全形式。证据保全包括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都以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因此通常来说,证据保全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如果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或者保全的标的物是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本案中,应原告某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为了较好地保存现有证据,为今后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同时在未对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任何干扰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要求对被告公司计算机中存有的涉嫌侵权软件采取了复制的证据保全措施,予以批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