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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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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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明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799人看过

由于开发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入力,而复制软件十分简便,又不需要专门技术,因此,软件的巨大经济价值必然诱使许多人试图跳过研究、开发的过程而直接无偿使用他人的软件成果。这样,软件产业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能使每一个用户都成为其产品制造者的产业。如果没有法律对软件予以保护、制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并对非法复制者进行重罚,势必导致如下的结果:软件公司因为担心复制而拼命封锁技术,同时因为经济上无利可图而不愿继续投入资金和人力来开发软件。这样,软件产业就不可能发展。

尽管迄今为止法学界还没有找到一个很理想的软件保护形式,但是各发达国家以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各自情况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中给予软件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没有法律保护,软件产业就不会有今天如此惊人的发展。

软件本身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又是智力成果,理应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保护软件,一方面可使软件公司尽快公开自己的成果,使之成为社会财富;另一方面,可以从利益上刺激软件公司去开发更多有价值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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