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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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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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中技术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808人看过

软件合作开发过程中,软件开发需求分析、软件设计方案和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及软件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软件需求分析通常是通过软件最终实现的功能予以反映。因此,只有软件本身并未投入使用,大众对软件本身的功能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商业秘密。

(2)软件设计方案、软件数据库的设计方案以及软件源代码。软件设计和软件数据库设计是源程序编写之前的步骤,编写源程序是对整个软件设计思想的固化,体现开发者的个人风格等独创性因素主要体现在源程序的编写过程中。通常在没有可供运行的软件产生之前,软件设计和数据库设计本身不能直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而软件源代码,由于其是根据GLD公司的要求专门进行编写,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通常可以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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