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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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73人看过

一、商业秘密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是创设雇员和雇主之间的保密关系以及为法院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提供依据。一定程度上来说,正是保密性或者管理性创设了商业秘密。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多多少少都能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信息,但原告的举证难点在于,不仅要向法院证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要证明这些措施在特定的环境下是“合理的”。“合理的”才是原告的举证重点所在。然而,合理与否是一个弹性极大的词,法律并不要求当事人采取一切可能的保密措施。“判断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个问题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需要考虑要求保护的信息的性质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看起来,对于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证明也不存在事先的标准了。

二、判断保密措施合理与否的参考因素

虽然,保密措施是否合理必须依赖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但是,由于权利人可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有限性,对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案例的做法,将下列因素作为具体案件的参考。如

1、是否有明确的合同限制信息的披露;

2、用来防止未授权第三方获取信息而采取的保密措施的性质和程度;

3、信息披露的情况,从中可知未经权利人允许,未来的在披露是被禁止的;

4、信息处在公共领域的程度或者第三方通过专利方面的信息,公开市场是否能“轻易获取”。

也可以看原告是否:

1、要求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信息的秘密性;

2、对重要的生产区域或者文件标识警告标志或者其他提示注意的符号;

3、对外来访客的参观访问采取一定措施,如:要求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对厂房或重要生产流程的参观;

4、对商业秘密进行分割,这样,某一步骤或者某一个人的泄密不会导致商业秘密整体的泄露。

5、对原材料的名称进行处理,撕毁名称或者以代码标识。

三、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

具体到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提出下面的证据来证明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

(一)保密措施合理性的直接证据

1、被告的不正当获取行为--保密措施的合理性问题与不正当获取行为之间成正比关系

被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本身就足以说明他通过正当方式无法获得商业秘密,足以说明原告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被告的手段越不正当,原告的保密措施就越完备。

2、商业秘密信息足够的秘密性

如果该信息的价值和保密性非常明显,那么商业秘密持有人采取具体保密措施这一证据也许就不必要了。显然,如果一个秘密信息知道的人非常的少,几乎无法从外界通过正当手段获取,足够的秘密性本身就是保密措施合理的说明。

(二)保密措施合理性的间接证据--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对于保密措施的影响。这种特殊关系是保密措施证明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间接证据。显然,当人们越信任一个人的时候,越不设防。那么,秘密信息的对象也负有不滥用这种信任的义务,违背保密关系。(商业秘密法)中一个毋庸置疑的趋势是在经济活动中认可和贯彻较高的商业道德准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亲密,法律对保密措施的要求就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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