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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跳槽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20年0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92人看过

企业跳槽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目前,人才流动逐步加快,由于很多企业的保密意识不强,防范措施不完善,再加上我国建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当今跳槽人员泄露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事件屡见不鲜。本文从企业层面和立法层面对企业跳槽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防范对策进行了初探和浅析。

 

关键词】跳槽人员;商业秘密;防范对策

 

   一、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在任何时候,事前主动防范都比事后寻求司法救济更有效。从法律上讲,对某一商业秘密的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或者使用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就会锐减甚至消失。甚至有学者称“救济的迟延无异于对救济方式本身的否定”。所以即使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流动的法律体系,企业也应该构建一个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1企业领导决策层必须视商业秘密为企业的“心脏”,组织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学习,剖析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失败教训的案例,认识自身保护的重要性。

 

  2.重视对职员的保密教育,在企业各种会议、培训上强调,宣传保密知识。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职员大会,专门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宣传教育,不定期对中层职员进行重点保密知识讲解、案例剖析、法规学习、保密研讨等活动。

 

  3.向职员发放适宜公开的《保密手册》,强调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教育职员要严格遵守各种保密制度,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建立和完善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

 

  因企业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工作本身有较高的法律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因此企业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所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保密人员,这些措施是商业秘密能被有效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上述保护部门或保护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方面,对产生和流动着的企业重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加以认定、并予以认定后的监控管理,避免上述活动中商业秘密泄露而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另一方面,是依据法律,在本单位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时寻求司法、行政救济,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配合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1.企业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这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2.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物理性管理制度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企业应尽量缩小涉密范围,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并把相互牵制制度引入到商业秘密的保密工作中;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应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属于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隔离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最基本措施,不仅有实践意义,而且有法律意义。我们所说的物理保密措施主要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措施;原材料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文件类的保密;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等几个方面。

 

  3.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要尊重人才,提倡以人为本,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心,让他们对公司有认同感;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大家庭式的氛围,让企业领导和员工产生共同的责任感,让员工感受到家庭式的温暖,使员工在本企业工作中有一种满足与快乐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凝聚力;要珍惜爱护人才,正确估计人才的价值,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以减少那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流失,造成对企业的损失。一般来说,能够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都是处在企业的技术岗位或者是关键岗位,有的企业将新产品分成数额不等的股份,奖励给参与研制新产品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从股份的分红中得到一笔数额不菲的股金。技术人员离开企业,这个股份自动取消。这样把技术人员的命运与企业紧紧地连接在一起。技术人员也就打消了跳槽的想法。有的企业对工作在商业秘密岗位的职工收入实行特殊政策。对其收入的工资项目中设立一个特殊的积累储蓄金,为职工储蓄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越长,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就越多。企业确定支付返还职工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如果职工以自身原因离开企业,企业可以中止或取消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不支付储蓄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费。这些措施都是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这样企业就不会担心人才“跳槽”把商业秘密带走,职工也不愿丧失已积累多年的不菲的钞票。这样把技术人员的命运与企业的生死紧紧地连接在一起,技术人员也就打消了跳槽的想法,一心一意地为企业发展洒下辛勤的汗水。

 

  三、 完善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主要是指企业应该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这是因为企业所有的商业秘密,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被企业的相关职工所知悉,从而带来商业秘密易被这些职工泄露的问题。故企业如何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在某种意义上比其他的商业秘密保护手段更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劳动者违反企业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上述约定,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后违反保密约定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形下企业应将劳动者和新的用人单位共同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完善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措施

 

  关于行政法上的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因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具有广泛性、直接性、强制性、惩罚性等特点,较之刑事保护、民事保护,更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企业应会利用行政保护途径来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行政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当企业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当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企业因损害赔偿问题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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