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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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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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翘楚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5日|分类:公司法 |260人看过

电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翘楚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信息安全问题一直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与时俱进,结合大数据的背景,专注商业秘密案件,代理多起无罪、缓刑案件,本文将结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对电商平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以下见解。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业秘密;保护;大数据;第三方平台;信息安全

一、前言

电子商务安全一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问题,是电子商务研究的重要领域。电子商务安全主要包括计算机网络安全和商务信息安全两个方面。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研究很早已经开始,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技术和管理策略,当前针对电子商务云平台的安全问题研究是网络安全研究的热点。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信息安全,很多学者也从技术、管理和法律角度开展研究,并提出一些对策。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数据来源复杂、数据量巨大、数据应用不确定性等都增加了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可能性,给电子商务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商务信息安全问题。而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在面向入驻商户提供大数据分析功能时,由于可能会使用其他入驻商户的数据,则更增加了商业秘密安全的不确定性,如何确定数据使用的安全边界就成了一个重要但很困难的问题。本文将在分析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安全问题的基础上,从技术、管理和立法等角度探讨其对策。

二、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的商业秘密安全问题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主要涉及的是入驻商家的经营信息,包括交易数据、客户信息、营销策略。对于这些经营信息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最关键的两个判断要素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对于后一要素,我们必须认识到,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后,对于存储在平台上的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等数据,第三方平台具有保密义务。平台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视为企业保密措施的一部分,平台有意、无意或因技术漏洞而造成的商业秘密泄漏,平台和秘密窃取使用者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前一要素,在判断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一般应视能否通过公开、正常的访问手段获取为准,如某一商品的促销措施只要进入该商家网店相应商品页面即可查看,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而对于网店设计、产品图案等也同样属于公开信息,虽然应当保护,但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也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从以上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分析来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秘密保护界限本是基本清晰的。但随着大数据分析与应用,这一界限开始出现模糊,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大数据

大数据分析所使用的数据通常会涉及需要加以保护的商业秘密数据,如交易数据、客户信息等。由于入驻商家通常都是中小企业,单一企业数据量有限,如果仅限于对本企业数据进行分析应用,则会大大削弱大数据分析的应用价值。而若使用到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数据,虽属于“黑盒”使用,不会造成商业秘密泄漏,但客观上起到了降低了企业竞争的信息壁垒的作用,对商家间的市场竞争必将产生影响。如果事先平台与商家未作相关约定,则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而如果把允许无偿使用其商业秘密信息作为入驻平台的条件,则有“霸王条约”的嫌疑。

2、大数据分析

大数据分析使用的数据是商家的公开数据,但分析的结果涉嫌属于企业商业秘密,如对竞争对手营销策略的分析。商品的销售数量、定价、促销手段等都是属于公开信息,但企业的营销策略则属于企业秘密。营销策略有很强的时效性,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公开数据推断出竞争对手实施的营销策略,但由于分析所用的数据都属于碎片化数据。采用传统的分析手段,完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费时很长,得出的分析结果通常会因为时效性而应用价值不大。采用大数据分析后,可以在系统中快速方便地将这些碎片化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从而可以实时动态的掌握竞争对手所采用的营销策略和效果,客观上达到了获取竞争对手关于营销策略的商业秘密的效果。因其数据获取和使用手段的正当性,只要对结果的使用在法律框架之内,这一行为难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侵权。

三、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入驻商家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对于平台入驻商家而言,基于“黑盒”使用数据的前提,在其商业数据被其他商家用于大数据分析获得利益的同时,其自身也可通过使用其他商家的数据来进行分析获得利益。因此,对于商家商业数据的保护与使用,应基于“付出与回报对等”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入驻商家的商业秘密保护:

1、向商家提供经过预处理的数据

对数据的预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原始数据通过匿名、假名、去个性化等技术屏蔽商家特征信息。第二,如果不是必须,不向使用者提供原始数据,而是提供经过平台初步统计分析后的二次数据。

2、建立数据使用准则,搭建“数据防火墙”

平台入驻商家在基于平台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时应建立以下几点准则:第一,不得获取其他任何商家的详细经营信息。第二,不得分析具体商家的经营策略。第三,不得将所获得的数据和分析的结果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第四,必须合法使用获得的数据和分析结果。以上的第三、四条应通过平台和商家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并结合相应法律来实现。对于第一、二条,则应由平台通过搭建“数据防火墙”来实现。“数据防火墙”,应是在数据接口和数据应用层之间起到数据安全性判断和筛选作用的软件工具。“数据防火墙”主要应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第一,对于不符合数据安全准则的数据拒绝访问,如凡在数据请求中包含了具体商家特征的都应当拒绝提供。第二,对于可以提供的数据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判断其中的商家特征信息是否已被有效屏蔽。

3、推行“风险告知、选择性许可和使用补偿”机制

全面推行“风险告知、选择性许可和使用补偿”机制。即商家入驻第三方平台时,应将大数据分析所有可能涉及的商家数据及存在的使用风险告知入驻商家,由商家从中自主选择允许使用的数据项,并选择这些数据被使用后希望得到的补偿方式。在这里,开放的信息作为一种交易的商品,平台作为信息交易的中介,向数据拥有者购买数据使用权,并出售给数据使用者。但基于公平竞争原则,对于商家不允许开放的数据种类,平台也应不允许其使用其他商家的同类数据。数据使用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偿使用,即平台向数据拥有者提供报酬。另一种是无偿对等使用,即数据拥有者不需要平台提供报酬,但需平台无偿提供其他数据拥有者同意开放的同类数据的使用权,不管其他数据使用者是否要求有偿使用。

4、革新数据保护理念,提升共享意识

在以上几种数据保护策略的基础上,企业也应当认识到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开放和共享是大势所趋。企业竞争优势不应当是建立在信息封锁的基础上,企业间应更多地通过合作共享来降低信息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实现节约型增长。

5、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

虽然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违法侵权做了相关规定,国家也制定了多部信息安全相关的条例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之时大数据分析尚未兴起,相关条款并未考虑到大数据分析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新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可能会使电子商务大数据分析的深入应用受到重大影响。因此,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让大数据分析应用在法律框架下得到大力推广成了迫在眉睫的需要。

大数据分析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兴技术,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安全保护是当前和未来很长时间的研究热点。本文在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存在的商业秘密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了五点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但本文所发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是全部的问题,本文提出的策略在应用中还有可能会产生新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不断追踪和分析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此外,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安全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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