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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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546人看过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守旧用人单位的贸易秘密而作出的书面商定。其目的就是通过商定使可能接触到贸易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贸易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

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出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贸易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

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商定违约金、划定提前通知期、采取脱密措施等,都是保密协议的履行手段,竞业限制只是诸种方式中的一种。

固然如斯,竞业限制却是诸多手段中非常重要,也是最为严肃的一种,它对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影响最大,除了守旧企业的贸易秘密外,企业也借此防止自己花鼎力量培养出来的人才为竞争对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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