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伪造航海日志确定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海关商检 |1070人看过

这种情况是指走私分子本来是跨境运输,但通过修改航海日志向海关谎称是境内运输。例如,19987月,福建闽捷船务公司的“闽海382"号从韩国仁川港运进1350吨白糖,价值300余万元。该轮伪造航海日志,向天津港区谎报货物是从福建泉州运来的,企图以国内贸易名义逃避海关监管,被海关查抄后发现了真实的航海日志和联络电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