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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深圳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122人看过

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的深圳辩护狂刑事律师网

  深圳辩护狂刑事律师网曾多次成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无罪等精彩辩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多次刑事辩护经验造就了我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敏捷的判断能力、精确的把握诉讼核心、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证据的攻守驾轻就熟。
  辩护狂认为通常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诉讼就像一座冰山,只有其中的1/5的诉讼事实在诉讼过程可以被司法机关所认知考证的,余下的4/5则是因为各种司法实践原因而被“隐藏”着的。对未经训练的普通人而言,往往认为这“隐藏”着的4/5的证据、事实在法庭上不足为证,然而,它其实正是整个诉讼中最重要和最有价值部分。总体上来说,真理是相对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关于揭露那隐藏着诉讼事实,凭借详尽的案前准备、高超的盘询的技巧和史诗般的演讲才能在法庭上取胜。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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