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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怎样计算被害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所遭受的损失?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13381人看过

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如开发、研制商业秘密的成本,商业秘密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2)使用或保持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3)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的获利大小;(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确认这种损失就需要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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