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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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高新技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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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律师

发布者:邱戈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22人看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区别于理论上的知识产权抗辩,司法实务实践中有更多的抗辩技巧和商业秘密无罪辩护“玩法”。在我看来,商业秘密法律领域属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痛点,由于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跨领域性、难度大、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商业秘密律师发挥的舞台更大。

从专业角度高度概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一、客观上满足1、侵犯对象为商业秘密,即同时满足非公知性、价值型、保密性、实用性;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满足“实质性相似+接触-合理怀疑”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即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主观上满足具备侵犯商业秘故意。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应当围绕这几点展开。

案例展示:

控告600多万损失额到后来不构成犯罪?

这是一个真实的针对侵权损失的无罪抗辩。本案中,控诉方为了定罪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得出被害单位研发涉案软件费用为602万元、被告单位对外销售额为67万多。眨眼一看已经超过法定“50万元”的损失数额,被告人得知此消息也冒了一额头的冷汗。

首先,只有侵权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损失赔偿数额才应当按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 其次,评估报告应当仅针对具有实质性相似的特征代码片段(也即相同部分)作为依据。再者,在本案的财务鉴定中,辩护人巧妙发现,鉴定机构没有事实审验的鉴定行为,仅就被害人公司自行制作的账面记录作为依据,这是严重违背审计准则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被告人告诉我:“我们一直以为律师就是把我们证据呈上法庭的介体而已,然而出事之后经历了一番周折才知道,律师是当事人与法官的‘翻译官’,没有律师,法官看不懂你说什么也没有用,特别是商业秘密律师,组织证据的能力和逻辑思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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