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昭鑫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谁?

发布者:张昭鑫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85人看过

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公司注销后民事诉讼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案情简介:邵女士2009年与某某县中央商城签定租赁30、37号柜台使用。经营4天后,被告李某某以中央商城的名义莫须有的理由将30、37号柜台强行毁坏,并将柜台内部分货物拉走。放到中央商城的库房保存。邵女士多次找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合理的答复,更没有解决。邵女士被逼无奈,2012年8月起诉到某某县法院。法院受理后,经查,发现中央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早在2004年就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2012年8月公司注销。法院为此告知原告,该公司已经注销,欲驳回诉讼。
邵女士委托律师解决。
律师提示:
公司被注销终止后,其民事责任和诉讼义务承担者应为其清算责任人。本案的清算责任人为三个股东。因此,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书给法院,请求变更被告。
相关法律依据:《民通意见》60、《民诉意见》49。
原告在律师的帮助下,变更了被告。案件最后胜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