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自2015年起就在某百货店(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工作,2017年9月的一天,小李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李起诉肇事方获得了民事赔偿后,又向雇主主张工伤赔偿遭拒。小李的工伤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该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二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三是因交通事故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可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中小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职工在合理时间内的合理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均可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82号答复,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均确认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补偿。
综上,本案小李在下班途中遭遇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无证、无牌驾驶或者饮酒的情况存在,其就职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