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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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公司法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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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父母能出卖子女名下财产吗?

发布者:张昭鑫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86人看过

案例:
老叶和老何是多年的老朋友了,老叶在2001年的时候购买了一套2居室的房屋,2003年因儿子上学打算卖掉这套房屋,经双方商议,老何最终以38万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屋,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于是就开始着手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买房过程中,老何发现房主是老叶的儿子小叶,提出疑问,但老叶说自己就这么一个儿子房子早晚是他的,所以当初买房时就直接登记在了儿子名下省得以后还得过户,并且像老何保证放心去住绝对没有问题,后老叶找朋友起草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老叶夫妻和老何于2003年2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今有甲方老叶之子小叶某及监护人(父母:老叶、老叶妻子)将位于广州市某小区某楼某号房屋出卖给老何,售房价格为叁拾捌万元整,房款一次性付清,小叶及时向老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双方各自承担……。
买卖签定后,介于朋友面子,开始双方没有及时的办理过户手续后.老何督促过户之事,老叶虽答应但一直没有配合办理,在2008年的时候老叶提出房屋是儿子小叶的,作为父母无权出卖儿子名下的房产,并向买房人老何提出要向他返还当年的38万购房款,并且要求老何在2个月内撤离该房屋。老何能顺利将房屋过户致自己名下吗?
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叶1996年出生,2003年时他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他如果说要行使民事权利的话,比如说要出卖自己名下的房产,就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代为处理。法定代理人顾名思义就是由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
本案当中体现为老叶夫妻代理儿子将房屋出卖给老何。可能这里有人会问,监护人这样处理是不是就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呀?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监护人的职责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么一听好像老叶出卖小叶的房屋不就是处理监护人的财产吗,那是不可以的呀。我们说当然不是,首先来看,小叶在购买房屋时本身就是人未成年人,他没有任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能力来购买房屋,只不过是父母出钱把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他而已,其次本案当中老叶出卖房屋时是以市场价格成交,出卖了房屋换取了房款,小叶未受到任何损失,也就是说老叶夫妻不能举证证明因为他出卖房屋的行为致使小叶有什么损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老叶夫妻作为老叶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行使法定代理权代理小叶将房屋出卖给老何,而本案中老何是善意的,他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均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拒绝向买受人过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将该争议房产过户登记至老何名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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