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昭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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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橡塑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昭鑫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2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1民初1021号

原告青岛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叶,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系青岛橡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张昭鑫,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企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山东省企业集团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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