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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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种做法合理吗?

发布者:周林娟律师|时间:2017年10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759人看过

   现如今,商场的打折活动随时都能遇见这些促销词语:“大减价”、“促销最后一天”、“史上最低价”、“特价特价,走过路过不要错过”,让人蠢蠢欲动。但多数商家以打折为由拒绝退换,是否合法呢

   

1、“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打折商品同享三包服务

不管是特价商品还是打折商品,都是以较低价格进行销售的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因此消费者如果买到打折商品,不管是否有质量问题,都同样享有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为借口,拒绝退换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若消费者还能证明购买的产品系残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商场明知该产品属于残次产品仍然进行销售,这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除了退还货款以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当然消费者事先明知或销售员告知商品有瑕疵,消费者仍决定购买的商品除外。


3、消费遇到问题,要敢维权会维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消费问题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应当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诉;

3、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到法院诉讼。


温馨提示:商品打折但服务不可打折,要坚决抵制“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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