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拥军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
13802585582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范围

作者:邹拥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5次举报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邹拥军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3802585582
  • 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1.5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6次 (优于91.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1分 (优于81.1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82.42%的律师)

版权所有:邹拥军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523 昨日访问量:1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