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客户来咨询离异子女姓名变更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差别很大。如果想变更子女姓名,建议事先与当地户籍部门核实。在现实中,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通常引发双方再次纠纷,为了保护子女健康成长,希望父母能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变更,若达不成一致,可在子女18岁后,由子女自行决定是否变更姓名。关注张艳律师,每天学一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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