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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苏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张艳|时间:2017年06月06日|7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吕某某经廉某某介绍将15万元借给苏某某,廉某某自愿担保,并约定月息2分。但苏某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就不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了。诉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请,并判令廉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案子已在执行中。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现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苏某某向吕某某借款属实,且 、陈某某夫妻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属实。

庭审中苏某某对借款一事认可,且原告吕某某也举出了借条、欠条及录音等证据加以证实。虽然借条上担保人只有廉某某的签字,但原告举出的20150816001录音中陈某某也明确承认其对借款担保。

二、苏某某庭审中一直认为本金应只按15万算,但代理人认为本案本金应按17万算,理由如下:

12013112日,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苏某某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312月至20146月,苏某某通过廉某某向吕某某付了七个月的利息2500元×7=17500元。2016111日,吕、苏、廉三方进行结算,从20147月至2015216日算利息3000元×8=24000元,把利息的零头去掉只算20000元,计入本金,重新换了17万的借条。从2015216日至2016111日按17万本金,月息2分算利息为170000元×0.02×11=37400元,当天苏打了37400元的欠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本金应按借条的17万算。

三、本案借款应算苏某某与王某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

苏某某借款是用于做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该借款系其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

四、廉某某、陈某某应对本金17万元、拖欠的利息37400元及从2016111日起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其夫妻二人在本案中应对本金17万元、拖欠的利息37400元从2016111日起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苏某某、王某某应当返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34700元,并承担从2016111日起至返还之日的利息,廉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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