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变更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虽然都涉及抚养权的归属,都要坚持有利于子女及尊重达到一定年龄子女意愿的原则,但是两个诉讼侧重点不同,这直接影响原告举证侧重点,也最终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男女双方离婚后,如因变更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应单独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抚养权一方应举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无法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或子女要求随非直接抚养方生活且非直接抚养方有抚养能力时,法院才会变更抚养权。
二、法律误区——非直接抚养方举证自己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条件就能变更抚养权
离婚时,男女双方举证的侧重点是证明自己具有优于对方的条件,直接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具有劣于自己的条件,直接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但是,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举证的侧重点变为举证证明直接抚养子女方条件发生变化不利于继续直接抚养子女,或直接抚养子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子女愿意随非直接抚养方生活。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方没有法定应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即使非直接抚养方条件优于直接抚养方,法院也不应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三、法律风险预防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的难点在证据。非直接抚养方因为不与直接抚养方共同生活,对直接抚养方的情况不清楚;由于直接抚养方与子女具有父子或母子血缘关系,直接抚养方一般不会对子女做出留下明显证据的不利行为,因此,非直接抚养方一般无法收集到能够直接抚养方具有法定应予以变更抚养权的证据,导致变更抚养权诉讼缺乏证据支持而败诉。
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首先,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还是在诉讼离婚时,均应认真对待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切不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随意放弃子女抚养权,否则,离婚后,会为自己的随意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其次,在提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之前,正确理解变更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法律规定收集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