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案件因其较强的法律性、政策性等原因,债权转让案件中的管辖问题往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对以下常见问题作了梳理分析: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受让人是否受该约定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因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原合同中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故该约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有约束力。后虽经债权转让,但债务人可以根据原合同管辖约定对抗受让人。
【广东高院(2016)粤民辖终312号“某娱乐公司与某影业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案情简介:
2011年,娱乐公司与艺术公司签订合约。2011年,艺术公司与香港的娱乐公司签订合约,约定由香港法院排他性管辖。其后,艺术公司将所持股份中的5%项目收益权移交影业公司。2016年,影业公司以娱乐公司拒绝支付项目收益为由,在广东某中院起诉。
法院认为:
①影业公司依艺术公司与娱乐公司所签合约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娱乐公司按约定支付影片收益。由于影业公司系受让艺术公司在合约中约定的项目收益权而成为债权人,故依《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规定,娱乐公司可向影业公司主张其基于合约对艺术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即影业公司应受合约约束,合约中协议管辖条款效力应及于影业公司。
②《民事诉讼法》第531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案涉合约由香港法院排他性管辖约定应确认有效。裁定驳回影业公司起诉。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据此确定管辖的依据
确定管辖的原则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文书,故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原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原则是被告住所地与原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但原合同履行地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