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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49人看过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6月1日之后2014年5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以下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川高院数据为准)

2012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30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一、追问:

四川省2013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二、回答:

四川成都法院审理时间在2013年5月1日后的案件将起用新的数据,参照下列数据将更高,具体以文件实际公布的为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年(注:用于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4元/年(注:用于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年(注:用于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5366.7元/年(注:用于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2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 15461元/年×20年=309220元

B年龄60岁≤X≤75岁 15461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 15461元/年×5年=7730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 5140元/年×20年=102800元

B年龄60岁≤X≤75岁 5140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 5140元/年×5年=25700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6592元/年÷2=13296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刘自强律师提供,联系电话18780220327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 12105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 12105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 12105元/年×5年=60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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