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的网友咨询:“在单位从事机修工作25年左右,2018年底公司以不用机修工为由调岗(当时是事实),由于没协调好 ,本人至今待岗,但在我待岗中间(大概2019年1月份),公司又招了 机修,当时本人跟单位提出过,高层说他们不知道,是下面车间自己招的,在后面单位又招了机修,现在我这样的情况,单位算不算变相调岗?我可以提出经济补偿吗 ”
我的回答:“你的情况属于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法律规定必须双方应该协商一致才合法,现在你不同意调岗,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你应该据理力争,25年工龄,就要求5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让单位领导自己考虑!”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